政策科研管理知识产权政策和程序

知识产权政策和程序

一般规定

1.概述-原理

1.1本政策旨在鼓励教学、研究和学术蓬勃发展的环境。

1.2大学坚持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广泛传播知识和思想的原则,但同样致力于将其研究和创新成果商业化,使澳大利亚和大学的利益最大化。理大认识到自己在协助建立知识型产业方面的作用,并鼓励教职员和学生的创业努力。

1.3根据《国家公共资助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大学致力于在识别、保护、管理和商业化教职员和学生创造的知识产权方面采取良好做法。

2.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

商业开发意味着:

(a)为获得商业利益而保护和/或开发知识产权,或

(b)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商业利益,通过生产、销售、租用或其他利用产品或过程或提供服务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

根据上下文的需要;

商业开发成本指与商业利用知识产权直接有关,并由知识产权主任在计算净收入时确定为抵销商业利用收入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有关的成本:专利保护)、第三方知识产权许可进入、法律顾问、专业技术服务、咨询、旅行和住宿、原型生产、税收和其他费用、关税和收费;

商业开发收入指与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直接有关的收入(研究经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签约费、版税、一次性许可费、阶段性付款、最低年度付款、偿还专利费用、股息和出售股份所得;

机密信息包括:

(a)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的有关发明的信息;

(b)在专利申请公布之前的专利申请内容;

(c)与专利申请有关但不包括在其商业利用中所必需的信息,

(d)具有商业利用潜力的不可专利的发明、发现、知识、方法、过程、技术、化学成分、生物材料和其他信息

(e)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意思是:

根据下列法规产生的或能够根据下列法规获得的任何所有权:

-1990年专利法(车车),

-1968年版权法(车车),

-1995年商标法(车车),

-1906年设计法案(车车),

-1989年电路布局法案(车车),

-1994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车车),

而且

(b)保密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任意思是:

(a)就为研究目的而创造的知识产权而言,由副校长(研究和创新)负责;以及

(b)就为教学或行政目的而创造的知识产权而言,创造该知识产权的有关部门的副副校长或副副校长。

道德上的权利指下列个人权利,如在版权法案

(一)署名权-作者被确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

(b)作者身份不被错误认定的权利-作者有权对虚假署名采取行动,以及

(c)作品的作者完整权-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其荣誉或名誉的贬损待遇;

净营收指商业开发收入总额与商业开发成本总额之差;

发起者指可能或确实存在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主题的作者、创造者或发明者;

教学材料指教材来源或核心教材,例如课文、课堂讲稿、论文、管理费用、PowerPoint演示文稿等。

3.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员工

3.1除第3节其余部分的规定外,牛津大学主张,该校教职员在其受雇期间为研究、教学和行政目的而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该校所有。

3.2大学不对教职员以学术研究为目的所写的任何文学作品,例如:期刊文章、会议记录、专著或书籍,主张拥有版权。

3.3大学不主张由教职员创作或创作的任何艺术、音乐、戏剧或其他创造性作品的版权拥有人,但受大学委托创作的作品除外。

3.4大学不主张教职员所撰写的教材拥有版权。然而,聘用大学教职员可授予大学永久的、免版税的、非独占的使用和改编其教材的许可证。本许可包括再许可和商业利用的权利。大学保留与教职员就教材版权事宜达成协议的权利,但可更改本小节的条款。

3.5除非得到教材作者的同意,否则学校必须尊重教材作者的精神权利。

3.6大学向研究知识产权的发起者授予免版税和非排他性许可证,允许他们将知识产权用于进一步研究的目的。只有在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需要撤销或限制这种许可证时(另见第11条)。

4.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转让-学生

4.1大学不主张自动拥有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

4.2不得要求学生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学校,除非他或她被允许在知情的情况下自由和征得同意做出决定。

4.3学生如欲参加下列活动:

(a)受与第三方签订的影响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或道德权利的协议管辖,或

(b)涉及教职员或其他学生,并已导致或将来可能导致创造可用于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

然后,在学生被允许参加活动之前:

4.3.1学院院长必须批准学生的参与,并相应地通知知识产权主任;

4.3.2作为允许学生参加活动的条件,学校可以要求学生:

(a)将该学生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学校,但该学生的论文或学术出版物的版权除外;

(b)同意限制使用其知识产权和出版包含其知识产权或以其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出版物,包括:

(i)为研究结果保密;

(ii)对学生论文的秘密审查;

(iii)除特殊情况外,该学生的论文其后被限制存放不超过18个月;

(四)同意侵犯学生的精神权利。

4.4大学有责任通过学生的导师,确保通知学生参加活动的要求,包括第4.3节所述的所有事项。大学强烈建议学生在签订任何知识产权转让契约前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大学将支付这样一个建议的费用。

学生有责任将任何阻碍学生完成4.3节要求的障碍通知大学,包括其雇主或奖学金提供者对学生知识产权的任何主张。

4.5如果学生拒绝遵守第4.3条的要求,大学有权拒绝允许学生参加活动。如果是这样,学校将为学生提供一切合理的帮助,以确定其他活动。

4.6如果学生参与的研究项目涉及教职员或其他学生,并导致偶然创造出可用于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而未能满足第4.3.2条的要求,大学可要求满足第4.3.2条的要求。

4.7如果学生独自创造和拥有他或她认为可以进行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学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任询问大学是否参与其商业利用。大学将要求学生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大学,作为大学参与其中的前提条件,否则将适用第11条的条款。

4.8大学认识到,当学生将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大学时,大学有义务确保该学生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任何商业利益中获得分享,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不低于大学雇用的发明人的待遇。

5.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访问者

5.1作为访客使用理大研究设施、设备或知识产权的条件,访客须:

(a)可能被要求与大学签署保密协议,

(b)必须披露访客在大学期间创造的任何具有商业潜力的知识产权。

任何此类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将在个案的基础上与游客和游客所在的机构协商。

5.2有关的学院院长有责任确保访客了解这些义务。

6.争议解决

6.1如果就本保单的执行或本保单的执行所依赖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该事项将首先提交知识产权主任处理。

6.2如果知识产权主任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涉及争议的教职员或学生通知知识产权主任他或她不满意知识产权主任的解决办法,知识产权主任必须将问题提交由校长根据第6.3条设立的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6.3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a)大学校董会提名人(主席);

(b)学术委员会的提名人;

(c)副校长的提名人

(d)职员或学生的提名。

在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工作人员可由其所属工会的代表陪同,学生可由学生协会的代表陪同。委员会可就其收到的任何事项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

6.4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有权:

(a)对双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或

(b)将事项提交调解或仲裁。

6.5在选择调解员或仲裁员时,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各方都能接受的人。

6.6本第6条不适用于以下纠纷:

(a)通常根据大学的企业协议;或

(b)涉及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7.与第三方的协议

7.1尽管有本政策的其他规定,大学可与另一方签订协议,就教职员和/或学生在参与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或商业利用进行管理。协议还可能要求对活动产生的信息保密,即使没有创造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7.2在就该等协议进行谈判时,大学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a)与有问题的教职员及学生商议;

(b)争取获得与本政策所载原则一致的条款;而且

(c)设法维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7.3如果协议要求参与者转让知识产权、对信息保密或同意侵犯其精神权利,大学必须确保协议条款提请参与者注意,并在必要时得到他们的同意。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这应在他们参加活动之前进行。

8.利益冲突

8.1大学有关利益冲突的政策载于其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准则(也在行为准则)。

8.2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可能引起两个特定的潜在冲突领域:

(a)发起者对潜在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有经济利益;而且

(b)发起者在被授予知识产权商业化权利的剥离公司担任董事或持有股权。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而大学继续在发起者的参与下发展知识产权,并与持牌人或衍生公司签订合约,知识产权主任可要求报告义务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利益冲突不会损害知识产权或大学的利益。

8.3工作人员有义务向知识产权主任披露所有相关的利益冲突。

9.资讯及教育

9.1大学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向教职员和学生传达和解释本政策。

9.2大学会持续推行知识产权教育计划,目的如下:

(a)提醒教职员和学生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责任和机会;

(b)通知教职员及学生有关政策的更改;而且

(c)增进对一般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

10.保单状态

10.1本政策是大学教职员雇佣条款的一部分。

10.2本政策只有在得到校长的书面批准后才能以任何方式被放弃或修改。

研究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具体规定

第11 - 12节只适用于在研究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

11.识别、保护和商业化

11.1大学通过研究服务管理其研究知识产权的商业化。

商业项目保密指引都与本节相关。

11.2知识产权的成功保护和商业化有赖于其早期识别。如果一名工作人员创造了他或她认为可以进行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该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管理创新和商业化向大学披露其存在。披露应包括与该知识产权的商业潜力有关的所有细节,并应同样披露该知识产权的任何后续进一步发展。

11.3如果该工作人员或该工作人员以前的雇主或任何第三方拥有该工作人员认为对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至关重要的现有知识产权,则该工作人员也必须披露此事。

11.4一旦大学被告知有可能进行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任必须决定大学是否会进行商业利用。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及时作出决定。这一决定通常需要评估潜在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选择(专利性或商业机密)和技术稳健性,在确定向知识产权官研究处提供的建议时,需要与发明人和任何其他相关方协商。

11.5在评估期间,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以及其他了解该知识产权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知识产权,避免公开披露。

11.6如果知识产权主任决定为保护或商业利用该等知识产权而需要对某些资料保密,则所有参与保护或商业利用该等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确保该等资料保密。在提交包含此类信息的专利申请后,这种要求通常不会继续存在。

11.7知识产权主任只有在获得发起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决定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持续的保护措施(即,在专利申请的情况下除外)。

11.8发起者应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商业化:协助起草专利申请,及时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便提交专利申请,提供技术咨询,协助制作商业计划,并应创新和商业化经理的要求承担任何其他相关任务。

11.9在发生以下情况时:

(a)知识产权主任未能根据第11.4条作出决定,或

(b)知识产权主任决定大学不会或不再参与商业利用,或

(c)知识产权主任决定大学将参与商业利用,而大学随后没有采取合理步骤进行商业利用或继续进行商业利用,

在发明人的要求下,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大学将把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发明人。大学将保留根据其对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贡献,在商业收入净额中寻求分成的权利。

12.商业化收益的分配

12.1作为大学根据本政策主张或获得所有权的知识产权的发起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有权分享大学从其商业开发中获得的任何利益。

12.2大学从商业利用知识产权获得净收入时,必须按下列比例分配,除非大学和发起者另有协议:

发起者(s): 40%

部门(s): 30%

大学:30%

12.3如果商业利用知识产权的发起者不止一个,他们必须决定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他们的净收入份额,并将他们的决定通知知识产权主任。在做出决定之前,任何欠发起人的钱都必须由大学保留。

12.4如其中一名或多名发起者是学生,有关决定必须提交知识产权主任批准。

12.5如果一名教职员或学生对知识产权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没有达到发明人的身份,例如,如果发明人不是为了申请专利而发明的人或计算机软件的作者,知识产权主任可按个别情况同意,让发明人获得商业利用的部分或全部发明人份额的利益。按本节规定确定的。

政府

注意:此政策的印刷副本是不受控制的,货币只能在印刷时得到保证。

批准的细节

政策支持:

研究副校长

批准机关:

学术委员会

下一次主要覆核日期:

31/12/2017

修订历史

注:轻微的修订不会导致下一个主要覆核日期的改变。

核准日-核准机关核准设立、轻微或重大变更或撤销之日

实现日期——策略在策略库中发布的日期,也是策略生效的日期

版本号

批准日期

实现日期

细节

作者

19次 30/04/2018

更改以反映2018年4月30日的标题重组。

质量、标准和政策

丹麦队

22/02/2017 23/02/2017

轻微的行政修改:将“学院”改为“学部”;“校长”改为“学院院长”

质量、标准和政策官员

赔率

2014年3月

删除引用独品-须经校长批准的修正案

质量、标准和政策

十一

15/07/2011

16/07/2011

Baidu
map